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一系列规范电力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电力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为了加强电费回收管理,依法维护供电企业利益,为了使供电企业在对欠费用户实施停限电的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依法办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引用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3《供电营业规则》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电能是商品,电费是电能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电力企业在供应电能时,应按规定计收电费;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按规定时间交纳电费。
2.2 电费交纳期限规定
2.2.1按规定每月一次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的用户,自抄表日或规定交费日次日起10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10日为逾期。
2.2.2按规定每月分次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的用户,自每次规定交费日次日起5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5日为逾期。
2.2.3逾期(不含截止日)不交或未交清者,即为拖欠电费。 对拖欠电费的用户,要严格按《北电力集团公司电费违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
2.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可依法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停止全部或部分供电。
2.3 停限电审批权限
2.3.1 对一般欠费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报用电科(股)长或供电公司(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