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规定,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在清理电费时,应按规定先扣交违约金。
第五条 第五条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严格结算纪律,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必须按规定足额收取违约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应允减免电费违约金。
第六条 供电公司对有意未按规定收取或私自应允减免违约金者,扣减当事人全年的岗位工资和奖金,对当事人的直接领导停发1一6个月奖金。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按《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修订电费结算协议,重新明确电费收取的方式和违约责任,以法律为武器,做好电费收缴工作,以保证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