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4 教育和培训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错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批准后执行。
1.7 电器工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既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电气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 现场勘察制度;
2) 工作票制度;
3) 工作许可制度;
4) 工作监护制度;
5) 工作间断制度;
6) 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辑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3 工作票制度
1) 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见附录 A)。
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 (见附录 B)。
3)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见附录 C)。
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 (见附录 D)。
5) 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 (见附录 E)。
6) 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 (见附录 F)
7) 口头或电话命令
1) 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
1) 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 在运行的配电设备的工作。
3)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1) 测量接地电阻;
2) 修剪树枝;
3)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 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5) 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始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2.4工作许可制度
1)当面通知;
2)电话下达;
3)派人传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纪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2.5 工作监护制度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的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2.6 工作间断制度
如果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