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严重地侵害了供电企业和守法用户的权益,导致线损居高不下,不仅给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供用电秩序。所以,防窃电技术越来越被供电企业所重视。本文简单地介绍窃电的危害、查处窃电的难点、窃电的种类及防窃电的技术措施。 据保守估计,仅广东省因窃电给供电企业造成的损失,1999年为7600万元。湖北省2000年上半年电力普查,发现有14万户有窃电行为。江苏省被窃电量,1997年达2150万千瓦时。江苏省1995年至1997年共查获窃电案件4万多起。深圳龙岗工业区一家只有两条生产线的小塑料包装厂,一年窃电折价30-40万元之多。四川峨眉市某厂厂长万某,伙同供电局职工王某等人,为该厂两个车间累计窃电一千多万千瓦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3万元。这只是大量没有查获的窃电,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冰山一角”。据有关方面估算,全国每年因窃电造成的经济损失逾200亿元。 另据有关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大的电力公司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每年因为窃电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1亿到4亿美元之间。美国全国都存在窃电现象,每年因窃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40亿美元。 1、查窃电的难点。电力用户点多面广,涉及千家万户,计收电费的计量装置大都安装在用户。因而查窃电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查窃电过程中,也有许多困难。首先,进入用户时,用户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如门卫采取繁琐请示汇报程序,延缓查窃电人员进入现场,窃电者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对策。再者,面对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铅封,拒不承认是窃电。或说不知道,或说是其它原因损坏,总之不承认是自已所作所为。如某私营轧钢厂用电计量装置铅封损坏,计量人员检查发现后,厂长说:“是厂内有个别人员对老板不满,损坏铅封好让供电局罚款,来报复老板”。 2、认定窃电量的难点。电力是无形的特殊商品,看不见摸不着。窃电与“销赃”(使用窃取的电力)是同时完成的。没有了赃物,仅有作案现场(如现场抓获现场窃电行为),认定窃电量难取得直接证据。一是窃电时间难确定。现场取证只证明有窃电行为。很难直接证明窃电时间和窃电量。采用推算的办法难免出现争议。用户用电量虽有一定规律,但不是绝对的,而且许多数据只有通过用户提供。大多数情况下,供电企业是吃亏的。就这样,窃电者还要争议。如肇庆市某棉纺厂,由厂长直接指使电工对用电计量装置做手脚窃电,司法部门突击检查该厂变电站时“人赃俱获”。面对证物,该厂厂长只承认窃电,但对窃电时间和窃电量却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