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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迁址用电业务的有关规定
作者:佚名    资源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9
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      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      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4)      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      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用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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