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供电公司发现一用户窃电,即当场对其停电,并作出要求追缴电费加一倍违约金的窃电处罚决定。因无法确定具体窃电时间,该县供电公司按《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供规》)第103条的规定,推定为180天,每天12小时,依此计算窃电电费和违约金共168万元。用户对此数额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某县供电公司一直未对其恢复供电,该用户因此一直停产。现法院判决如下:一是认为某县供电公司在窃电时间计算上缺乏依据,撤销其168万元的处罚决定;二是认为某县供电公司长时间的停电属违法行政行为,对用户的经济损失负一定责任,判决承担5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而某县供电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正在重新准备关键材料,积极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笔者本着就事论事的观点,对此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认为此案的主要焦点在于:
一是供电企业是否有权对窃电户停电。
某县供电公司有权对窃电户停电,是电力法和相关法规、规章中规定电力企业可以对窃电的用户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和执行中止供电措施。因为《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21条、《供电营业规则》第66条、第102条都规定了发现窃电时,供电企业有权当场中止供电,从民法侵权行为的角度分析,用户的窃电行为侵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供电企业也有权制止侵害。
二是供电企业是否只有权停电三天。
推定窃电时间为180天《供规》第69条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3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3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首先,供电企业不是只有权停电3天,3天后必须送电,而是引起停电、限电的原因消除后3天内应恢复送电;
其次,在窃电的问题上,什么情况下算原因消除?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用户承认窃电,并按供电企业要求拆除了窃电装置、装上了合格的计量装置、接受了处罚或以其他方式消除窃电条件后,才能被确认窃电的原因已经消除,应恢复供电。若用户未缴清窃电电费,可通过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不能影响供电;
再次,若用户不承认窃电,不算窃电原因消除,直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最终认定后,才算窃电原因消除,在此期间,不应恢复供电。
三是供电企业应否适用《供规》第103条,推定窃电时间为180天。
《供规》第103条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供规》103条的规定是一种推定的方法,《供规》是行政规章,效力低于法律,不能适用于窃电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对于民事案件,民法原则为赔偿实际损失,当实际损失无法查明时,才允许依据法律推定。
而湖北省境内可以依照《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内容执行。因为该条例不仅有利于供电企业依法行使用电安全和业务检查权,正确界定窃电行为,收集和保存窃电证据,挽回窃电经济损失,也为公安、司法介入打击窃电犯罪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案给我省广大供电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处理窃电和其他违章用电行为
窃电和其他违章用电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特别是窃电,严重破坏供用电秩序、影响供用电安全、损害供电企业合法利益,因此,严厉打击窃电仍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重点工作。但处理窃电和其他违章用电的手段要合法,不能以恶治恶,用一个违法行为去制止、处理另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侵害用户的合法利益。
要多联合公安机关处理窃电案件,各市地供电公司都设立了电力公安办公室或电力行政执法队,发现窃电案件数额较大或情节较恶劣的,应按照《破坏电力设施及窃电案件移交制度》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移交给电力公安办公室或电力行政执法队处理,既可增强打击的权威性、威慑力,又可减轻供电企业的责任。
2.依法慎重确定窃电电费数额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不能简单适用《供规》103条,要依照《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内容执行。在民事案件中,按照民法侵权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要求供电企业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在按照现有技术条件实在无法查明实际损失时,才允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3.依法规范停电行为
政企分开之后,供电企业就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并且是从事社会公用事业的单位,连续向用户供电是《电力法》赋予供电企业的法定义务。停电是法律赋予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供电企业处理有关问题的一项有效手段,但不可滥用,要依法行使。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才能对用户停电;停电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报批、通知、公告程序;在停电的同时,要积极采取其他措施,如要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尽快解决问题,不能久拖不决、激化矛盾、扩大损失、造成不良影响。
4.完善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明确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权利义务的最好的依据,可以将窃电时间的计算方法、供电企业何种情况下有权停电、停电的时间和其他法律不明确的问题都规定在合同中。法律没有明确的问题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合同也可以为行政机关或法院处理纠纷提供依据。
5.积极提出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新立建议
就现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中不适当、不规范之处、或未做规定的空白之处,积极向上级电力集团公司或有关机关反映,争取通过立法或以司法判例、司法文件形式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如《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及时出台就是一个良好的例子。